公會章程

【臺中市驗光生公會章程】

106.12.25 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03.16 經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03.23 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3.04.19 經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4.04.22 經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驗光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連絡會員情感,維護會員福利,增進會員驗光知識,推展驗光相關業務及協助政府政令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52 號 2 樓。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驗光事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 會員執行業務之輔導事項。
  • 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與增進事項。
  •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 關於會員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 關於會員與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登記事項。
  •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領有驗光生證書之驗光生均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依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撤銷或廢止驗光生證書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非遷移其他地區或歇業或受撤銷或廢止驗光生資格之處份者不得退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並服從本會之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驗光人員法】或章程及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 暫停會籍,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欠繳會費滿一年經警告仍不履行者與予以停權,欠繳會費滿兩年者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暫停會籍,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會員被暫停會籍處分或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一併繳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九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增列副理事長三名。
第十五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連續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訂定及修正章程。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 議決會員之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編造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作報告。
  • 聘免工作人員。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收支預、決算及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會務工作人員及工友若干人,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依據理事會決議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變更。
  •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財產之處分。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依上項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 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常年會費:每年應繳納新臺幣貳仟元,一年為一期。
  • 事業費:得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
  • 委託收益: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 基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以內編製總報告書提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時或撤銷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得,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